大家好,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,就是關于申請電話解封證明怎么寫的問題,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申請電話解封證明怎么寫的解答,讓我們一起看看吧。
事實上是被公司裁員,主要看公司裁員是否符合《勞動法》、《勞動合同法》相關規定。如果公司是依法裁員,公司是否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。
一般公司HR專員都有員工離職各項表格,其中“員工離職表格”中有一欄“員工離職原因”,有幾項公司辭退、自愿辭職、個人原因等。這些表格的填寫,都需要“離職員工”簽字生效。
在離職證明上寫成“個人原因”離職。可以釋義為個人主動辭職而不是單位辭退!
但是,構成你離職的不僅僅有“離職證明”。
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正常工作流程:
1、提前一個月,向被解雇員工下發“通知書”;
2、說明解雇原因;
3、為被解雇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和工作交接;
4、社保轉移及辦理勞動合同終止,辦理失業保險金等事宜。
上述要件是單位解雇你的主要證明。說明了單位解雇你的原因。
看這個問題,不能被帶溝里。我們主張的是公司違法裁員,不給賠償,《離職證明》連小問題都算不上。
公司這是在拿著“裁員”做幌子,辭退員工,還不想支付經濟補償。如果僅僅是在《離職證明》上動手腳,只管去勞動仲裁吧。記得主張公司違法辭退員工,要賠償金,不是經濟補償金,這可差了一倍的錢。
依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十三條規定,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、除名、辭退、解除勞動合同、減少勞動報酬、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,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。
簡單的理解,到底是我們員工提出辭職,還是公司違法辭退,得公司拿出證據。
首先,我們不能被帶偏去,一直想著怎么解決《離職證明》的問題。我們手里可能沒有像《裁員通知書》一類的證據。但是這個問題不用我們舉證,在庭上我們只用提出《離職證明》是假的,是公司裁員,不是個人辭職。
作為舉證方,公司要想證明我們是自己辭職,能拿出我們的《辭職信》嗎?能拿出什么證據,來證明是我們自己辭職的嗎?我想前面只要我們沒有喝醉了,亂簽字,公司是什么證據都拿不出的。
《離職證明》是由公司單方面開具的文件,旨在說明公司與我們已經解除勞動關系。因為是公司單方面出具,不需要員工簽字,因此它的法律效力要遠低于《解雇通知書》、《辭職信》一類的文件。僅憑一張《離職證明》,公司什么都說明不了。
如果公司不能舉證《離職證明》上的離職原因,基于疑點利益歸于勞動者,仲裁庭會同意我們的主張,《離職證明》無效。
你怎么那么大意啊,既然是被公司裁掉的,那么公司給你出具的離職證明上面就絕對不能寫成個人原因離職,這等于是你自己主動離職的,而不是公司方面把你裁掉的,你拿這樣的離職證明去申請勞動仲裁,我告訴你,人家仲裁委根本不會受理的,你也別想拿到任何補償。
你必須明白一點,勞動維權必須講究證據,是按證據來判定的,你現在手上的那個離職證明只能證明是你自己走人的,絕對無法證明是公司裁員把你裁掉的。即使你實際上確實是被裁員了,你真的被冤枉了,但你口說無憑啊,仲裁委認可的就是白紙黑字的離職證明。所以我說你怎么那么大意呢,當初為啥不拒絕簽收呢?
為今之計,你如果還想申請勞動仲裁,補救是不大可能的了,但如果你滿足下面兩個條件,一是你離職單上面寫的離職原因是公司裁員導致離職,二是你這個離職證明上面沒有你個人的簽字或手印。那么你還可以放手一搏,你完全可以無視公司給你開具的離職證明,用其他的證據去申請勞動仲裁,即便公司到時候拿出留存的一份離職證明,你也可以否認的。因為你的離職單上面寫的離職原因是公司裁員,而離職單可是經過公司領導層層審批確認的,所以最有法律效力;再者沒有你簽字的離職證明,單位隨時都可以制作一份,所以幾乎沒有作用。
如果你當初辦理離職的時候,離職單上面的離職原因寫的也是個人方面的原因,那么你已經沒有任何希望了,是不可能得到仲裁受理的,更別提什么補償了,只能自認倒霉。
最后,不管這件事最終如何,希望此事能讓你“吃一塹長一智”,以后如果遇到這類裁員的事情,一定要注意公司開具的任何文件內容是否屬實,如果不屬實,就堅決不要接受,這樣你維權才會被受理并有勝訴的可能。
以上就是我的一些個人看法,希望對你有用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申請電話解封證明怎么寫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,希望介紹關于申請電話解封證明怎么寫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。